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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水利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29 来源:南阳市政府门户网 阅读次数: 【字体: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我局及下属单位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四、非经办人员的责任,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五、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和单位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六、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形式。
      七、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主办单位:南阳市水利局 系统维护:南阳市水利局办公室

联系信箱:nyssljbgs@126.com 电话:0377-6229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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