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南阳市政府门户网 时间:2015-07-15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2.2 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2.3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4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2.5 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6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职责
2.7 有关单位应急救援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 分级响应标准
4.2 分级响应
4.3 预案启动程序
5 应急行动
5.1 预案启动
5.2 应急行动
5.3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6.2 应急终止程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8.2 救援物资与队伍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 宣传培训与演练
8.5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其他事项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2.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4)《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
(6)《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2010】25号令)
(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26号令)
(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
(10)《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10.1)
(11)《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豫政【2005】35号)
(12)《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豫政【2007】75号)
(13)《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2012.12)
(14)《南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2.5.15)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包括失踪),或5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不适用本预案,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专家的参与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南阳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逐步建立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4)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机构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组建,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履行职责前项目法人仍应当做好救援抢险工作。市水利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使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发生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专业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下级部门预案要服从上级部门预案的统一组织、协调和调度,组织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南阳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总指挥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成员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水利局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落实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技术组、物资保障组、新闻宣传和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工作组主要职责是配合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组开展工作。
2.2 应急处置办事机构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协调工作。
2.3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报告事故救援重要情况,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参与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4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及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
(3)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4)组织事故信息的接报、传达及跟踪等工作,及时向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并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通报有关情况。
2.5 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5.1 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派人参加。在市政府设立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和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按照分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1)向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2)联络、协调其他工作组的工作。
(3)完成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5.2 抢险救援组
抢险救援组由局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派人参加。主要职责是配合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抢险救援工作组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制定并协助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协助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及时向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抢险救援情况。
2.5.3 专家技术组
专家技术组由局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规划计划科、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科)配合,有关科(室)和单位派人参加。主要职责是配合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抢险救援工作组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2)开展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研究解决现场救援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4)对现场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2.5.4 物资保障组
物资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科、水利物资储备中心配合,有关科(室)和单位派人参加。主要职责是配合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抢险救援工作组开展以下工作:
(1)配合做好紧急调用物资、设备工作。
(2)配合做好救援设施、设备征用及其补偿工作。
(3)配合做好受理社会捐助等事项。
2.5.5 新闻宣传和善后处理组
新闻宣传和善后处理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局人事科、工会配合,有关科(室)和单位派人参加。主要职责是配合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抢险救援工作组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审定。
(3)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2.6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职责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修订和管理工作。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积极有效地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7 有关单位应急救援职责
2.7.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急救援职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先期组织开展救援行动;在省市、县(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等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配合现场指挥机构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2.7.2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相协调,并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根据所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等,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事故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划定并封锁危险区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2.7.3 设计单位应急救援职责
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设计成果和技术支持,为应急救援指挥决策提出技术措施和对策。
2.7.4 监理单位应急救援职责
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整改。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按相应应急预案参与事故现场救援,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1.2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后,应及时通报省水利厅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1.4 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时: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报告,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事故报告单位要做好事故续报工作,每日至少续报2次。
3.2 预警行动
3.2.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3.2.2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通报省水利厅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符合启动本预案规定的事故报告后,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立即成立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各工作组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至9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造成3人至9人死亡,或者10人至4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造成1人至2人死亡,或者1人至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水利局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市水利局领导率工作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南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2.2 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Ⅱ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水利局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市水利局领导率工作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南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2.3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水利局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市水利局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报市人民政府。
4.2.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派主管安全的副局长或主管科室负责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 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应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 应急行动
5.1 预案启动
预案启动后,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迅速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明确各工作组的任务及要求等。
5.2 应急行动
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在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5.3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应急救援现场的工作以属地为主,凡是进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地方政府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并服从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组的统一协调。
6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由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救援情况和依照应急终止条件作出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6.1 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5)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 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组织有关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写出现场抢险救援书面报告,报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1.1 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2 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
7.2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行动预案,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8.2 救援物资与队伍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储备足够数量的救援物资。
水利建设和管理单位都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设备。
8.3 技术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智力支撑。
8.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建设和管理单位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水利企事业单位及参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行动演练。
8.5 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公布,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9.1.2 本预案报省水利厅和市政府安委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1.3 本预案将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效显著的;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阻碍应急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3 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