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水利局便民利民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8-29
单位 |
事项 |
办理依据 |
基本 |
受理 |
申请材料 |
收费 |
办理 |
南阳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1.受理 2.承办 3.审核 4.批准 5.办结 6.事后监管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一)新建项目取水 1、格式取水申请书(三份,盖章);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6、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8、依项目不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收费 | 12 |
南阳市水利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1.受理 2.审查 3.审核 4.批准 5.办结 6.事后监管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1、建设项目业主的书面申请;(一份。需盖章) 2、经专家组审查同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二份) 3、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收费 | 10 |
南阳市水利局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1.受理 2.承办 3.审核 4.批准 5.办结 6.事后监管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四份,需盖章);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三份,原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不收费 | 10 |
南阳市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规计〔1998〕16号)第六条第三款: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1.受理 2.承办 3.审核 4.批准 5.办结 6.事后监管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1、县水利局或建设单位审请文件; 2、拟建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及备案、环评、土地、水土保持、取水许可、防洪影响评价审批等); 3、具有与拟建工程等级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不收费 | 40 |
南阳市水利局 | 渔业船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受理 2.审查3.决定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1、提交经营业主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 2、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3、渔业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宛价费〔2010〕5号 | 5 |
南阳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5.送达 6.事后监管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通过技术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行政相对人代码。 |
不收费 | 20 |
南阳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1.受理2.审查3.决定4.送达5.事后监管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
不收费 | 30 |
南阳市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 号)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2.审核3.决定4.办结5.监督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含建设项目概况、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情况、施工方案、拟开工时间、建设工期等)。 3、对工程原有功能的影响评估,替代和补偿方式、方法、方案。 4、被占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平面图。 5、被占用单位的初步意见。 6、应当具备的其它事项。 |
不收费 | 30 |
南阳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 设规划同 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送达 5.事后监督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1、南阳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6份),申请表须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2、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河流规划及审批文件; 3、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摘要或说明(6份);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6份; 4、需专题论证的,提供专题论证报告8份; 5、对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以及第三方的承诺书和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6份); 6、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时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6份)。 |
不收费 | 25 |
南阳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事后监管 |
行政审批大厅 61387660 |
1、建设单位(或申请人)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涉河部分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等) 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 4、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的书面意见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不收费 | 5(不包括听证、实地勘验、专家评审等时间) |
南阳市水利局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 质审核(三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事后监督 |
建设与管理处62299201 | 受理市住建委转送的申请材料。 | 不收费 | 35 |
南阳市水利局 |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 定核备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30号)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事后 监督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63193620 | 接收由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建设项目法人报送的法人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不收费 | 35 |
南阳市水利局 | 水资源使用权确认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宛政办 [2012]26号) :“(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及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事后 监督 |
水政水资源科62299237 |
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取用水 户提出水资源使用权确认申请,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 依法告知理由) 。 |
不收费 | 35 |
南阳市水利局 |
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 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 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 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 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事后 监督 |
建设与管理科62299229 | 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 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组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通过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结论。 | 不收费 | 35 |
南阳市水利局 |
中型水闸的 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事后 监督 |
建设与管理科62299229 |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不收费 | 35 |
南阳市水利局 |
用水计划的核定、下 达、增加、核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事后 监督 |
水政水资源科62299237 |
1、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格式申请表(一份,盖章); 2、格式申请中要求的与用水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每一办公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平面布局示意图,并标明水井、水表位置,主要建筑物和绿化位置、尺寸以及其它与用水项目有关的用水和节水设施位置; 3、申请年度用水计划合理性分析材料一份。 4、自备水源用水户应提交取水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不收费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