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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11-04 访问量:


各县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 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化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改革,坚持以改革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并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与投融资、资源补偿相结合的其他新型模式。

四、工程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咨询或其他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内容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逐步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鼓励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

五、实行工程总承包,原则上从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可控的项目,也可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

地方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取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跨县(区)重大水利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报水利局同意。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六、工程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七、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推荐使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项目法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投标人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考核因素。

八、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与工程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担任过类似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或施工负责人,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当担任过类似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副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应当担任过类似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副职。

十、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人依法依规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十一、工程总承包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合同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不超过初步设计(可研)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概(估)算。

十二、工程总承包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宜选派具有工程总承包经验的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各方有关职责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监理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

十四、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相关工作。

(二)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在工程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专职负责人,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三)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项目开工备案等手续,统筹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四)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可根据自身管理情况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六)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七)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负责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报告的报批和一般设计变更的组织审查工作,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八)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其他职责。

十五、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作。

(二)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投资等建设目标。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

(四)配合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六)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七)按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整编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并移交项目法人归档。

(八)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他职责。

十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进度、投资、水保、环保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管理、节点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管理

十七、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出具履约担保,项目法人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分担原则,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质量要求的调整。

(二)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项目征地、移民等调整。

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重大变化、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分摊方式,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具体判断标准及责任免除方式,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鼓励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十八、项目法人宜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咨询,但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十九、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件和风险分担原则处理。

二十、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二十一、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等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监管

二十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时认定、采集工程总承包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二十三、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总承包单位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总承包单位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总承包单位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应对法定代表人给予处分、罚款。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稳妥有序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和培育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市场。工程总承包有关各方应注意总结经验,为全省全面推广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提供借鉴。本指导意见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局建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