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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解读

来源:南阳市水利局 时间:2022-10-1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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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于1997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11日起施行,已经经历三次调整修改。现解读如下。

一、《防洪法》的制定背景和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它是我国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法律,是调整防治洪水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洪防汛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有关地区要做好预案准备、队伍准备、物资准备、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于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提前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全面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洪法》的主要内容

《防洪法》全文共八章,65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就防洪规划、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防汛抗洪及保障措施做了规定,共44条;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共12条;第八章为附则,共1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严格规划和审批程序

1.洪规划保留区制度——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对其范围、审批权限及保护措施进行规定。

2.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二)加强河道的整治和保护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加大对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力度;限期改建或拆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三)授权防汛指挥机构的有关行政措施

一是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对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拆除。二是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四)强化法律责任

本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罚款;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的主要法律责任有:一是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而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二是民事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人对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如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