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南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制审批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来源:南阳市水利局 时间:2023-05-11
根据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效”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创优政务服务环境,以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 时限为目标,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原则,市水利局创新审批体制、优化服务机制,把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开展水影响评价许可工作,拟定了《南阳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服务办法(试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咨询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影响评价的定义是: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一项,统称为水影响评价许可。
第三条 对于同时申报三项或两项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按《南阳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试行)》的目录提纲,编制一本报告,一次申请,一次审查,一次审批;对于仅需申报一项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报告按照国家发布的编制规程进行编制,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水影响评价许可。
第四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应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
1、直接从河流、水库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
2、在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
3、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是水影响评价许可的要件。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水影响评价许可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水影响评价简表。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1、年取地下水10万m3或地表水20万m3及以上的,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的;
2、取、退(排)水量虽未超过以上规定限额,但属于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娱乐景观用水区和地下水控制开采区取、退(排)水的;
3、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
4、征占地面积在5h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m3以上的。
(二)有以下情形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1、年取地下水3至10万m3或地表水5至20万m3的,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对第三方用水无影响的。
2、征占地面积在0.5至5 hm2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至5万m3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简表。
年取地下水3万m3以下或地表水5万m3以下的,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对第三方用水无影响的。
第七条 项目单位按照南阳市政务服务网公示的涉水事项办理指南准备资料,可自行编写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第八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技术审查报告。报告编写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复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流程如下:
(一)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结论。受理的,及时开展审查;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或需要补齐补正的相关材料清单;
(二)审批:通过实地踏勘、查阅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水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综合技术审查;做出审批决定、制发行政许可文书。
从受理申请材料次日算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实地踏勘、专家评审、报告修改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水影响评价审查的行政许可受理要件:
(一)申请书及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水影响评价报告(纸质或电子)2份;
(三)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报告及修改说明;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两项及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不一致时,由项目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仅涉及其中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时,按现有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界河道和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水库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审批;由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实施水影响评价中承诺的相关事项落实,审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管;水影响评价许可后期验收、核查、后续设计及变更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区域评估涉及取水许可、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区域内入驻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名称或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况,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