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07 来源:南阳市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南阳市政务服务效能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阳市水利工作实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容缺办理”及“告知承诺制”落实工作的通知》(宛水放〔2020〕5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修订涉水政务服务事项在落实“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审批”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以监管为保障,按照“宽审、严管、信用、容缺”的思路,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政务服务。

一、概念与范围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市水利局申请办理涉水政务服务事项时,可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开展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工作。申请人未提出申请的,不得开展。

(一)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等内容。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相关业务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受理,并出具办理结果。

(二)告知承诺审批

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二、工作措施

(一)容缺受理

以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公示的具体公示情况以为基础,所有的非必要材料,在事项申报过程中均予以减免、不再收取,由各业务监管科室负责通过“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防止出现不良后果。所有非必要材料之外“申请文件类材料”原则上可落实“容缺受理”的要求,由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补齐即可。具体可“容缺受理”材料清单,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制定,并及时更新。

(二)告知承诺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根据《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宛水保[2020]6号)、《南阳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指南》(宛水保[2021]11号)等文件要求,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对未实行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应当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不适用的情形除外),市水利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技术评由,实现“即来、即办、即批"。其承诺书按有关要求执行。

2.取水许可

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方案的通知》(豫水办资〔2021〕27号)、《南阳市水利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宛水政函[2019]31号)、《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办理流程的通知》(宛水政〔2022〕3号)等文件要求,企业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时,针对取水量较小的企业(年取用地下水30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进行农业灌溉的单位或进行疏干排水(机坑降水)的申请人,简化论证资料(只需提供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简表),市水利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现地勘察和专家评审,实现“即来、即办、即批"。其承诺内容按有关要求执行。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豫水农〔2022〕1号)、《南阳市水利局关于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行知承诺制的公告》(2022年1月21日)等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水利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现地勘察和专家评审,实现“即来、即办、即批"。其承诺书按有关要求执行。

4.已落实区域评估工作的涉水项目

对已实行区域评估开发区内的涉水项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全面实行登记表备案制管理,不再办理相关涉水审批手续,由项目入驻单位依法落实有关涉水措施。

三、加强监管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各业务科室对负责指导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全流程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业务科室对申请容缺受理或承诺审批的项目,在审批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适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重点围绕承诺、开工、建设、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和要求施工建设。

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业务科室主动协调审批科,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政策法规科要建立申请人诚信记录,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将登载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宛水放〔2023〕5号)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主办单位:南阳市水利局 系统维护:南阳市水利局办公室

联系信箱:nyssljbgs@126.com 电话:0377-62299215

豫公网安备 41130302000018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7951号 网站标示码:4113000034

网站地图


访问统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