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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水利局审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南阳市水利局 时间:2023-09-06 访问量: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许可事项审管联动工作,根据《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宛水政〔202221号),市水利局出台了《南阳市水利局审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方案的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是什么?

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衔接,提升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能力,扎实推进政府治理效能提升,根据《南阳市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实施意见》(宛放办〔2022〕7号)和《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宛水政〔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审管联动是什么意思?

审管联动是指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和相关局属单位。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二、审管联动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建立审管联动联席会议机制

局机关建立审管联动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解决审管联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

(二)明确审管部门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负责集中办理事项的行业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集中办理事项的监督管理行为和结果负责。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要基于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互联网+监管”系统,按照标准化、精准化的目录清单管理要求,动态调整审批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清单,及时做好审批、监管事项清单的认领和维护,规范开展审管联动工作。

(三)完善审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

1.行业政策推送。监管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许可业务有关的文件时,或国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调整变化的,应将文件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与行政许可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当视实际工作需要通知行政审批部门参加。行政审批部门在具体审批事项办理中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开放端口、权限、印章授权,以及需提供证照样本、专业设备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2.审批信息推送。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审批信息通过南阳市政务协同大平台(南OA平台),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自接收时间节点起将行政相对人及相关活动纳入监管范围,超时未接收的视为自动认领,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如对收到的信息存在疑问或争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反馈意见。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行政审批资料,定期统计汇总行政审批信息,供归口监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和督查、检查。对监督部门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审批环节的问题,行政审批部门要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交归口监管部门上报。

3.监管信息推送。监管部门应将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县审批监管联动平台或业务系统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如涉及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同时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附处罚依据及结果信息作为佐证材料。行政审批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查看监管部门推送的执法信息,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如对收到的信息存在疑问或争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

(四)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水利行业营商环境,进一次门办多项事,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和压力,实现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目的,局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市水利局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每个监管部门每月至少提出一项由局行政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参加联合服务的审管联动活动,进一步提高水利行业政务服务工作水平。

(宛水政〔2023〕22号)南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阳市水利局审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