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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水利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南阳市政府门户网 时间:2021-01-05 访问量: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机关作风,促进机关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和《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市直水利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效能的行为。
      二、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按照《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有其行为之一的,以及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工作效率和效能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
      四、效能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其过错责任划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五、效能过错责任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六、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其追究方式分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辞退;(七)免职或者责令辞职;(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