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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来源:权责清单 时间:2023-11-22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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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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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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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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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229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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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中州路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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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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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229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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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