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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来源:权责清单 时间:2023-11-22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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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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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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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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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229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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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中州路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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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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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229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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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