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权责清单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来源:权责清单 时间:2023-11-22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2299237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中州中路397号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7-62299219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