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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来源:权责清单 时间:2023-11-22 访问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2299237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中路397号
投诉机构
南阳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229921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