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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来源:权责清单 时间:2023-11-23 访问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6 号)进行审查;需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备案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原因。

送达

将处理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

事后监管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环节安全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监督责任主体单位落实法律法

规明确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2299229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路397号
投诉机构
南阳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229921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