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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名称:水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孙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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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水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在蒲山镇大庄村尤寨3组附近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效期自:2023-2-27
处罚机关:南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