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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水罚决字〔2023〕第15号南阳市冷饮食品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来源: 时间:2023-12-25 访问量:

行政处罚文号:宛水罚决字〔2023〕第15号

行政处罚文书名称:南阳市冷饮食品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阳市冷饮食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代码或身份证号:9141130061530158X1  

处罚名称:南阳市冷饮食品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违法事实:在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北京路北段(南阳市冷饮食品厂院内)使用自备井,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日期:2023/12/20

有效期自:2024/6/20

有效期至:2026/12/20

处罚机关:南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