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水罚决字〔2023〕第15号南阳市冷饮食品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来源: 时间:2023-12-25
行政处罚文号:宛水罚决字〔2023〕第15号
行政处罚文书名称:南阳市冷饮食品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阳市冷饮食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代码或身份证号:9141130061530158X1
处罚名称:南阳市冷饮食品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违法事实:在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北京路北段(南阳市冷饮食品厂院内)使用自备井,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日期:2023/12/20
有效期自:2024/6/20
有效期至:2026/12/20
处罚机关:南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