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 行政执法

【普法明理·以案释法】 南阳市水利局 对周XX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堆放弃渣 妨碍河道行洪行为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05-07 访问量:

南阳市水利局

对周XX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堆放弃渣

妨碍河道行洪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南阳市水利局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我市某区白河河道内,有一辆挖掘设备,疑似正在进行非法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并依法证据保全有关车辆、设备

经初步调查,上述情况为附近村民周XX,把河道内残桥拆除后,将拆桥产生的混凝土块、涵管弃置随意堆放在河道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水利局对上述情况立案后,通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详细调查取证,确定周XX私自在河道内堆置弃渣行为属实,要求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日内将弃置堆放在河道内的混凝土块、涵管全部清运出河道。

在该案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周XX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能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办案。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将弃置堆放在河道内的弃渣全部清运出河道。结合《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其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鉴于XX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市水利局最终作出限两日内整改,并1.1万元的罚款的决定。

 

案例分析:

通畅的河道,是保障行洪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河道内堆放弃渣的行为会导致人为抬升河床、缩窄行洪断面、降低防洪标准,导致局部雍水,造成行洪不畅,对河道行洪构成威胁,危及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有关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该案中,周XX拆除河道内残桥后,应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拆桥产生的混凝土块、涵管等各类废弃物,但周XX抱着侥幸心理、投机取巧,私自将上述废弃物随意堆放在河道内,对即将到来的汛期行洪安全造成影响,违反法律规定,形成违法事实,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防微杜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在本案处罚阶段,市水利局积极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帮助违法主体了解法条内容,加深对法律的敬畏。“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机制的良性运转则加强了执法部门与违法主体之间良性互动,推动行为人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充分运用柔性监管手段,致力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相关涉案人员获得了更多的容错纠错空间,体现“有温度的执法”,对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执法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宣讲:

按照现行政策和要求,当单位(个人)从事工作(行为)与在河湖保护发生联系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侵占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等设施;

②建设妨碍行洪、排涝、过水的建(构)筑物;

③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荻柴、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④设置拦河渔具及相关附属物;

⑤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

⑥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渣土、秸秆、垃圾等废弃物;

违反禁渔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

⑧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外来物种;

⑨未经批准违法开展水上经营活动;

⑩其他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行为。

2.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种植非护堤植物、铲草、放牧、晒粮等;

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堆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④其他危害堤防和护堤地安全的行为。

3.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开展取土、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渠、采石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填湖、填河造地、河道改线、明河改暗河、开挖人工湖泊等活动;确需进行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5.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工程设施和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6.经依法批准修建工程设施和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和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并恢复原状。对河湖沿岸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湖淤积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清淤等,并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7.在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修建的各类工程完工后,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范和工程运行安全要求。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污水。

9.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理区域内的河湖水面,由本单位负责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护责任。河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管理区域内河湖有关规划和用途。

10.从事内河航运、渔业生产、水上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船舶及有关设施的管理,保证河湖工程安全,不得对河湖行洪造成妨碍。开展上述活动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鼓励在城市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咨询方式

南阳市水利局本着全力支持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号召大家共同维护河湖安全。在河湖岸线利用过程中如需获取帮助、指导,请与我局(单位)及时联系,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1.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0377-62299229

(负责水域及其岸线、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2.河长制工作科0377-62299231

(协调解决河湖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和计划的编制,监督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工作,牵头负责监督指导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相关工作)

3.行政审批服务科0377-61387660

(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手续)

4.南阳市河湖事务中心0377-61385133

(现场服务)

5.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阳市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水源地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377-62299968

(涉河湖违法行为、线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