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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明理·以案释法】南阳市水利局对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筑便道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06-11
【普法明理·以案释法】——
南阳市水利局
对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白河河道内修筑便道
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8日下午,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巡查至南阳市XX区XX镇白河大桥时发现,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XX采区白河河道内修筑便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并依法证据保全有关车辆、设备。
经调查,上述情况为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方便运输,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白河河道内修筑便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水利局对上述情况立案后,通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详细调查取证,确定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白河河道内修筑便道行为属实,要求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其三日内拆除河道内修筑的便道,并将河道恢复原状。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在河道内修筑便道,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拆除,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上综合考量,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对其作出对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30000元(叁万元整)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分析:
该案中,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南阳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宛水罚责停〔2024〕第7号和《南阳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宛水罚责改〔2024〕第7号后,应按有关要求妥善拆除已修建的便道并妥善处理废弃物,但在执法人员对拆除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河道内便道未拆除完毕,河道未完全恢复原状,仍存在妨碍行洪畅通的隐患,形成违法事实,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防微杜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通畅的河道,是保障行洪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河道内修筑便道的行为会缩窄行洪断面、降低防洪标准,导致局部雍水,造成行洪不畅,对河道行洪构成威胁,危及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南阳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本案当事人拆除便道恢复原状过程中,及时督导,确保了在汛期来临之前整改到位,消除了白河防汛安全隐患,体现了水法律法规的刚性,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市水利局通过2024年河湖“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开展,与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建立河道保洁长效机制等工作相结合,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侵占河湖问题。有效遏制了南阳地区的河湖乱象,河湖蓄洪空间逐步扩大,河道行洪通道更加畅通,防灾减灾能力大幅提高,河湖秩序进一步规范。
在下一步工作中,水利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履职尽责,各级水行政主管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开门治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政策宣讲:
按照现行政策和要求,当单位(个人)从事工作(行为)与在河湖保护发生联系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侵占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等设施;
②建设妨碍行洪、排涝、过水的建(构)筑物;
③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荻柴、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④设置拦河渔具及相关附属物;
⑤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
⑥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渣土、秸秆、垃圾等废弃物;
⑦违反禁渔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
⑧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外来物种;
⑨未经批准违法开展水上经营活动;
⑩其他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行为。
2.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种植非护堤植物、铲草、放牧、晒粮等;
②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堆放物料;
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④其他危害堤防和护堤地安全的行为。
3.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开展取土、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渠、采石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填湖、填河造地、河道改线、明河改暗河、开挖人工湖泊等活动;确需进行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5.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工程设施和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6.经依法批准修建工程设施和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和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并恢复原状。对河湖沿岸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湖淤积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清淤等,并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7.在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修建的各类工程完工后,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范和工程运行安全要求。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污水。
9.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理区域内的河湖水面,由本单位负责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护责任。河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管理区域内河湖有关规划和用途。
10.从事内河航运、渔业生产、水上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船舶及有关设施的管理,保证河湖工程安全,不得对河湖行洪造成妨碍。开展上述活动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鼓励在城市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咨询方式
南阳市水利局本着全力支持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号召大家共同维护河湖安全。在河湖岸线利用过程中如需获取帮助、指导,请与我局(单位)及时联系,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1.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0377-62299229
(负责水域及其岸线、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2.河长制工作科:0377-62299231
(协调解决河湖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和计划的编制,监督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工作,牵头负责监督指导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相关工作)
3.行政审批服务科:0377-61387660
(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手续)
4.南阳市河湖事务中心:0377-61385133
(现场服务)
5.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阳市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水源地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377-62299968
(涉河湖违法行为、线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