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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明理·以案释法】——南阳市水利局 对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坏水文设施 行政调解案

来源: 时间:2024-07-22 访问量:

2024年319上午午,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南阳市水文局举报,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河段毁坏了观测水尺等水文设施,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并依法证据保全有关车辆、设备。

据了解,2022年8月8日,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按照与XXUJWU签订的施工会同,开展XX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是修建X河护岸工程,包括加高、培厚、恢复护岸,新建部分护岸,疏浚河道等。

2023年底,XX河段的治理作业启动。施工前,新XX单位告知施工方该河段有标尺等水文设施;施工中,施工方因河沙淤积、河床抬高、河岸植被遮挡等原因,未及时避开并无意毁坏了相关水文设施,包括3根直立式水尺和一个新设的基本水准点警示桩等。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了解该情况后,本着“重管理、轻处罚,消除负责影响为核心”的原则,利用行政调解工作方式,及时推进水文设施修复工作,为当地防汛抗旱等任务提供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推进水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转变,建立水利行政调解室,充分发挥在行政调解方面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调解质量,为南阳水事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分析:

水文设施工程作为水利工程重要的组成,直接为水利规划的设计、防汛抗旱、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利的工程管理提供了信息基础。它可有力地保障水文于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水资源的管理保护、防汛抗旱工作中发挥作用,如果损毁将影响当地部分水利工作的开展。

实施河道整治是民生工程,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要把好事做好并非易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本案施工方在河道整治工作中因现实因素没能够尽到保护水文设施的注意义务。在执法实践中,此类施工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损毁水文设施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非常普遍,说明工程管理中重进度、轻守法的情况还是存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施工进度固然重要,法律的底线也要守好。

政策宣讲:

按照现行政策和要求,当单位(个人)从事工作(行为)与在河湖保护发生联系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侵占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等设施;

②建设妨碍行洪、排涝、过水的建(构)筑物;

③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荻柴、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④设置拦河渔具及相关附属物;

⑤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

⑥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渣土、秸秆、垃圾等废弃物;

违反禁渔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

⑧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外来物种;

⑨未经批准违法开展水上经营活动;

⑩其他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行为。

2.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种植非护堤植物、铲草、放牧、晒粮等;

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堆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④其他危害堤防和护堤地安全的行为。

3.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开展取土、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渠、采石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填湖、填河造地、河道改线、明河改暗河、开挖人工湖泊等活动;确需进行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5.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工程设施和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6.经依法批准修建工程设施和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和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并恢复原状。对河湖沿岸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湖淤积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清淤等,并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7.在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修建的各类工程完工后,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范和工程运行安全要求。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污水。

9.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理区域内的河湖水面,由本单位负责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护责任。河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管理区域内河湖有关规划和用途。

10.从事内河航运、渔业生产、水上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船舶及有关设施的管理,保证河湖工程安全,不得对河湖行洪造成妨碍。开展上述活动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鼓励在城市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咨询方式

南阳市水利局本着全力支持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号召大家共同维护河湖安全。在河湖岸线利用过程中如需获取帮助、指导,请与我局(单位)及时联系,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1.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0377-62299229

(负责水域及其岸线、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2.河长制工作科0377-62299231

(协调解决河湖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和计划的编制,监督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工作,牵头负责监督指导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相关工作)

3.行政审批服务科0377-61387660

(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手续)

4.南阳市河湖事务中心0377-61385133

(现场服务)

5.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阳市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水源地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377-62299968

(涉河湖违法行为、线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