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宛水罚决字〔2024〕第9号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

来源: 时间:2024-08-19 访问量:

行政处罚文号:宛水罚决字〔2024〕第9号

行政处罚文书名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

行政处罚内容: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25000元)

处罚类别: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杰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代码或身份证号:91410103MA9G4AH05E

处罚名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

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我执法人员对城市规划区内用水巡查,发现涅阳路与宝天曼路交叉口(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新华书店南都文化广场项目)院内有一眼自备井。井深为50M、井径为30CM,管径为50MM,正在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无取水许可手续。向其宣贯法律法规并发放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及业务办理一卡通,告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8月1日送达《南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 水罚先告字〔2024〕第9号);8月3日总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河南杰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书称: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是河南杰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进行的。我执法人员对河南杰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询问笔录,河南杰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行为,并认可我局前期送达的相关文书,明确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处罚主体为该公司,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鉴于案情发生变化,8月8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市水利局8月12日批复同意对河南杰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发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日期:2024/8/14

有效期自:2025/2/14

有效期至:2027/8/14

处罚机关:南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