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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明理·以案释法】南阳市水利局对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禁采期未撤离采砂机具行政处罚案南阳市水利局对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禁采期未撤离采砂机具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08-26
2024年7月31日日下午,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XX县XXX水库巡查时,发现水库内停泊一艘采砂船、采砂传输设备和铲车等采砂机具。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并依法证据保全有关车辆、设备。
经调查,停靠在XX水库岸边的采砂机具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禁采期未撤离的采砂机具。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二)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三)不得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五)在禁采期应当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六)在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七)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水利局对上述情况立案后,通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详细调查取证,确定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禁采期未撤离将采砂机具撤离水库管理范围的行为属实,要求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其三日内将采砂机具撤离水库管理范围。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对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8月5日前将采砂机具撤离水库管理范围,8月6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现场并未按照要求整改,采砂机具依然停放在水库管理范围内。
因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但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后续工作中将采砂机具及时撤离出水库管理范围,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上看,该公司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采砂机具及时撤离出水库管理范围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对其作出对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4000元(肆仟元整)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分析:该案中,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南阳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宛水罚责停〔2024〕第17号和《南阳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宛水罚责改〔2024〕第17号后,应按有关要求联系钩机准备将采砂机具悉数撤离水库管理范围,但在执法人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采砂机具仍停留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存在妨碍行洪影响安全的隐患,形成违法事实,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防微杜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水库作为防汛抗旱的“利器”,在汛期发挥着拦洪错峰的关键作用。水库是我国广泛采用的防洪工程措施之一。在防洪区上游河道适当位置兴建能调蓄洪水的综合利用水库,利用水库库容拦蓄洪水,削减进入下游河道的洪峰流量,可以达到减免洪水灾害的目的,从而保障下游人民和财产的安全。将机具撤离水库管理范围有助于保障汛期水库发挥调蓄洪水的作用。
与此同时,为加强境内的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船舶的集中监管,防止非法盗采行为发生,在禁采期内,任何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滞留,水库内的采砂船舶(机具)应当集中停放指定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
在下一步工作中,水利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履职尽责,各级水行政主管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开门治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政策宣讲: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河道采砂禁采期的公告》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生态安全,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8〕56号)等规定,现就全省河道采砂禁采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下列时段为全省河道采砂禁采期:
(一)主汛期(每年6月15日至8月20日);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公告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一)因省际边界河段(水域)开展采砂联合监管需要与邻省统一禁采期的;
(二)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
三、禁采期间,除防汛应急抢险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禁采期非法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采期间,各采砂企业应将采砂船只集中停靠,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平整砂坑,清除弃料,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因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
南阳市水利局本着全力支持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号召大家共同维护河湖安全。在河湖岸线利用过程中如需获取帮助、指导,请与我局(单位)及时联系,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1.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0377-62299229
(负责水域及其岸线、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2.河长制工作科:0377-62299231
(协调解决河湖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和计划的编制,监督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工作,牵头负责监督指导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相关工作)
3.行政审批服务科:0377-61387660
(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手续)
4.南阳市河湖事务中心:0377-61385133
(现场服务)
5.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阳市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水源地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377-62299968
(涉河湖违法行为、线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