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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水利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水权交易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和《南阳市取用水指标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4-09-11 访问量:

各县(市、)水利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市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综改”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五水综改”2022年工作要点》精神,落实好我水权交易工作试点有关任务南阳市水利局和南阳市财政局联合制订南阳市水权交易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和《南阳市取用水指标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水利局            南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0日

 

 

 


南阳市水权交易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南阳市初始水权分配办法》、《南阳市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权交易过程中资金和监督管理。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权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在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形成的货币资金称为水权交易资金

第四条 南阳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水权交易的政策和规则,并对跨区域水权交易的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透明;

南阳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南水北调水权交易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南水北调、跨区域水权交易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区域内水权交易资金的监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水权交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部门负责灌区内用水权交易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农户、农民用水组织通过实施节水措施节约水量进行交易,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剩余交易收入专项用于灌溉工程改造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支出、农户节水奖励、人工支出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将交易收支等交易情况向村民公示,并接受水利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水权交易资金包括区域水权交易资金,取水权交易资金,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资金,南水北调跨区域水权指标交易资金。

第七条 水权交易费用应当综合考虑节水成本、税费、交易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涉及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还应当包括节水工程建设费用、节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节水工程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等。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采取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水权转让费用应当包括以下成本费用,可以按照交易期限及年度交易水量分年度支付:

(一)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节水工艺技术改造、节水主体及配套工程、计量设施等建设费用;

(二)节水工程和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经济利益补偿费用主要指对第三方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费用,生态补偿费用应包括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对取水口下游河道、灌区地下水必要的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

第八条 水权交易应当缴纳的税费、水权平台交易费,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计算并缴纳。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南水北调区域间水量交易资金参照《河南省南水北调水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南水北调基本水费支出、配套工程的运行维护以及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生态补偿等。为鼓励节水和交易积极性,南水北调水权交易收益,可以对县(市、区)进行一定的奖励,催生节水和交易内生动力。

第十条 灌区通过节水工程建设和强化管理实现的节水指标,跨区域、跨行业交易的,扣除交易成本后,交易收益使用分为三种情况:

(一)由政府投资的节水灌溉项目和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节水指标,交易收益的60%归政府分配使用,主要用于水利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等。40%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经费和水权交易的灌区管理部门的节水奖励。

(二)由社会资本为主导的已有灌区续建和节水改造提升项目,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偿还农业水利运营的社会资本方本金及收益(支付上限为社会资本方本金及收益),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经费和水权交易的灌区管理部门的节水奖励。

(三)由社会资本方建设和运营的农业节水工程产生的节水指标,社会资本方作为交易主体将节水指标进行交易,交易收益的80%归社会资本方所有,10%为基层水管组织,10%为出让用水权的用水户。

第十一条 灌溉用水户将无偿取得的节余用水权,在灌区内部进行水权交易的,扣除交易成本后,交易资金归农户及灌区管理部门所有,其中交易水权的农户占70%,灌区管理部门10%,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水管理组织20%。

    在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水管理组织内部进行水权交易的,交易资金归农户及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水管理组织所有,其中交易水权的农户占80%,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水管理组织20%。

第十二条 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已明晰用水权的公共供水管网内的主要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指标,在取水许可或用水权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的水量指标。

无偿取得的用水权,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指标,扣除交易成本后,交易金额10%由同级政府财政提留,用于企业水资源监测信息化运行维护及节水奖励,90%归转让方所有。

有偿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用水权,交易收益全部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三条 通过水权收储取得的用水权,交易收益全部归收储交易的转让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纠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权交易、水权收储实施情况跟踪管理,加强对相关区域的农业灌溉用水、地下水、水生态环境等变化情况的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水权交易的后评估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对水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权交易收入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水权交易收入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权收储或者水权交易资金。对侵占、截留、挪用水权收储或者水权交易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审计等相关部门及水权收储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水权收储、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且情节轻微的,由其单位责令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取用水指标收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规范初始水权收储、交易等行为,加强取用水指标收储与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南水北调水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水权收储转让(交易)规划》等法律、法规、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指标收储的活动。

第三条 取用水指标收储遵循控制总量、统筹配置、政府调控、市场运作、明晰水权、规范交易、严格监管、合理流转的原则,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可收储指标认定、收储和处置等具体工作;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共同做好取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权收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取用水指标收储:

(一)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水量;

(二)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

(三)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户,近三年未通过节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权;

(四)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市域内的用水户持有的用水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其他可以收储的情形:

(一)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指标,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其他行业或跨行政区交易的水量,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回购收储,统一交易。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用水组织之间水权交易,基层用水组织有转让水量意愿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回购收储,征求灌区管理单位意见,统一进行交易。

(三)已明确用水权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向工业企业、供水企业等非灌溉用水户有偿转让灌溉水量指标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回购收储,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交易。

(四)南水北调各县市区结余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域内县(市、区)富余指标收储,并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意见,进行统一交易。

(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水权交易,对各地区对结余指标不处置也不交易的情况下,由水行政部门进行水权收储,转让中心予以收储交易。

(六)对于区域内工业、企业由于取水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等各种原因处于无证状态下,可对其企业节约取水指标进行收储,在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水权转让。

第七条 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和收储的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属于第五条第(三)(四)(五)款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的,涉及不同审批机关的,应征得相应审批机关的同意后,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收储,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负责认定和收储。

第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水权收储指标的,应当向原指标占用人(包括使用权法人、水资源使用权人等)下达《水权收储指标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指标占用人的名称、地址、建设规模等。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取水许可批复的取水水源、取水方式、取水水量等,批复文件文号或取水许可证编号,水平衡测试及近3年实际用水量(根据监测取用水量,按设计产能折算后计)等。

(三)认定水权收储指标的事实和依据,认定的收储水量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用水权收储指标处置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书面告知有关供水单位。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储的用水权优先配置生活用水,富余部分可以重新配置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条 收储的非常规水源,可应用于以下用水领域:

(一)农田灌溉、造林育苗、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三)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

(四)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五)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常规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

 

第三章  交易及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收储闲置取用水指标、灌区或用水企业节水量、农户分散的节余指标、灌区休耕退灌水量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再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生产性用水进行转置。

第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收储的,第五条(一)(二)(三)(四)情形的,实施无偿收储。其他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支付收储费用。

第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储的水量指标,交易后,交易收益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第十四条 用水权交易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交易申报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权收储转让制度,对灌溉用水户与用水协会之间的水权交易。用水协会有转让水量意愿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回购收储,通过用水权交易重新配置。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水权交易,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南阳市水利局负责对县市区富余指标的收储,进行统一交易。南水北调水权交易由交易双方就水量交易的数量、期限、价格等进行协商,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水库、灌区国家为投资主体的水权交易资金收益重点主要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节水工程改造、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补偿以及南水北调工程基本水费支出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维护。

第十八条 通过实施农业节水措施节约水量交易的,农户、农民用水组织等按规定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剩余交易资金用于灌溉工程改造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支出、农户节水奖励、人工支出等。

第十九条 县财政应按照用水权交易收益提取资金设立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权收储及交易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收储及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用水权指标收储或交易完成后,被收储方或交易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或用水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平台对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用水权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及时报具有直接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第五章  争议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用水权收储、交易主体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的,可以申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也可以向交易平台提出调解申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交易平台与收储交易主体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采取自行协商解决、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协商或仲裁结果应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交易平台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平台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六 本办法由南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