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水利局招标投标投诉事项 不予受理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4-09-13
鲁大庆先生:
9月12日下午,我局收到你个人提交的关于对河南省“十四五”鸭河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投诉材料,其中与本项目的利害关系为“投诉人是本地人,该项目影响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问题”。
经调查,你为南阳市卧龙区居民,常住卧龙岗街道彭营村社区。河南省“十四五”鸭河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2024年工程涉及方城县、宛城区、社旗县、新野县、官庄工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不涉及南阳市卧龙区。项目建设地点距离你常住地较远,影响你居住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问题不成立。你个人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三条“……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你个人关于对河南省“十四五”鸭河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