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宛水罚决字〔2024〕第13号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来源: 时间:2024-09-18 访问量:

行政处罚文号:宛水罚决字〔2024〕第13号

行政处罚文书名称: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叁万玖仟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阳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代码或身份证号:91411300789153759X

处罚名称: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违法事实:我执法人员受理举报,独山大道与汉冶路交叉口东南角(南阳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承建东鑫中央公园)小区进行检查。经统计与笔录确认:院内有自备井20眼,用于地温空调项目(其中 14眼在用,4眼未使用,2眼为新打)均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根据南阳市水利局2021年2月4日文件(宛水许准〔2021〕12)批复为18眼取热源井。参照对该单位 2023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该单位地温空调项目已经正常运行,但取回水计量设施运转不正常,要求其整改。2023年12月5日该公司计量设施整改完毕,我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监管,要求其尽快向市水利局申请验收办理取水许可,并向物业公司及委托人宣贯法律,要严格按照审批规范取用水行为。结合本次举报检查,发现其地温空调项目仍未获取取水许可证,同时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日期:2024/9/13

有效期自:2025/3/13

有效期至:2027/9/13

处罚机关:南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