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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明理·以案释法】南阳市水利局对南阳市XX有限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12-03 访问量:

南阳市XX有限公司在建设XXX项目过程中损坏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2020年12月23日南阳市水利局作出宛水许准〔2020﹞XX号《关于XXX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核定被申请人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8161.20元。2023年7月17日,南阳市水利局向该公司作出《关于XXX项目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通知南阳市XX有限公司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8161.2元。

公司未依法交纳,2024年1月16日,南阳市水利局对南阳市XX有限公司涉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进行立案。2024年1月17日,南阳市水利局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2024年2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到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8161.2元,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2024年3月7日,公司作出《水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年4月11日,向公司作出宛水罚决字〔2024﹞第X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已开工建设的XXX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适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逾期六十日内未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两倍的罚款”的规定,要求公司立即依法依规到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8161.2元,同时,1、自2024年2月5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98161.2元)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处以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叁佰贰拾贰元肆角(196322.4元)的罚款。并告知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南阳市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1、南阳市XXX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98161.2元;2、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10月27日XXX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98161.2元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3055.44元,后续滞纳金自执行完前一天另算;3、南阳市XXX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罚金196322.4元;4、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10月27日XXX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处罚加处罚金196322.4元。

经法院审判,驳回被申请人异议,并做出如下判决:准予执行南阳市水利局作出的宛水罚决字〔2024﹞第4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分析:

在建筑工地水土保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因建筑施工活动导致土壤侵蚀和流失,保护土壤资源。2、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建筑周边的生态平衡,减少施工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建筑废料和施工活动对水源地和地下水的污染。3、提升经济效益:减少因水土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土地修复费用;防止因环境破坏导致的潜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4、保障施工安全:防止因土壤不稳定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保障施工人员安全。5、符合法规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6、提升社会责任感:增强企业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促进可持续发展。7、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有效的水土保护措施,保障资源的长期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因此,在建筑工地上实施水土保护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施工的顺利进行、周边环境的保护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

 

政策宣讲:

按照现行政策和要求,当单位(个人)从事工作(行为)与在水土保持发生联系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2、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3、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4、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5、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6、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7、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8、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0、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1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咨询方式:

南阳市水利局本着全力支持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号召大家共同维护水土保持工作。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如需获取帮助、指导,请与我局(单位)及时联系,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1.行政审批服务科:0377-61387660

(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手续)

2. 水土保持科:62299261 (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3. 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阳市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水源地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377-62299968

(涉河湖、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线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