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有效性:【有效】
宛水资〔2020〕24号
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豫水政资〔2019〕84号)、《南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南阳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宛发改价管〔2019〕487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扎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严格用水定额标准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保障非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基础,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加强措施保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2020年底前,在南阳市中心城区全面建立和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实施范围
南阳市中心城区(含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三、实施对象
(一)以下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
1、年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
2、“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和单位;
3、年用水量在1200立方米以上,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
(二)对不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行业和单位,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核定用水计划。
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四、用水定额标准
用水定额按《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385—2014)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五、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管理的城镇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我市中心城区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执行非居民或者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用水量超过定额30%(含)以内的水量为第二档水量,加价0.25倍;用水量超过定额30%以上的水量为第三档,加价0.5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和单位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上述企业,第二档加价0.5倍,第三档加价1.0倍。
六、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础为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各种附加费(税)。
七、计费周期
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在2020~2021年度试行期内,按年度实施年考核和计费。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八、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申报、核定
(一)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申报
市节水机构向纳入定额(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下达通知并受理用水单位的定额(计划)申报。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申报用水定额(计划)。
用水单位因产量增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人员增加以及经营业务变更等原因,需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用水单位应主动向市节水机构申报,并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相关手续。
(二)用水定额(计划)核定和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的收缴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每季度向市节水机构报送纳入定额(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的分月实用水量。非居民用水户每季度向市节水机构报送分月的用水量(分用水类型)和产量。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
市节水机构在考核周期和计费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对非居民用水户实施超定额(计划)核定,核定结果经市城市管理局和水利局批准后,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下发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费用核定结果的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下一个水费收费期按核定结果负责收缴。
九、征收方式和资金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征收,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2022年前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十、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和市水利局负责定额用水、计划用水管理,负责对计费周期、用水定额执行标准进行确认或者适时调整;对部分用水定额不完善的行业制定定额标准;确定“两高一剩”行业和单位等工作。
市节水机构和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认定实施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名单。
市节水机构负责用水户的定额(计划)申报、核验和拟定;向用户下达用水定额(计划)指标并考核;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传递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费用等工作。
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超定额加价水费的收缴;向相关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等工作。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水资〔2020〕24号).docx
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水资〔2020〕2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