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宛水罚决字〔2025〕第3号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来源: 时间:2025-01-21 访问量:

行政处罚文号:宛水罚决字〔2025〕第3号

行政处罚文书名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浙江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代码或身份证号:91411302MACKJ0QC46

处罚名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0日,我执法人员对城市规划区内用水巡查,发现宛城区溧河乡叶庄(浙江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建南阳环龙新材料生产项目中)使用自备井,在现场负责人安排人员陪同下对用水情况进行勘验,结果为:现场有自备井一眼,井径为30cm,出水管径为30mm,正在取用地下水,未提供取水许可手续,对现场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发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及业务办理一卡通,告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日期:2025/1/17

有效期自:2025/7/17

有效期至:2028/1/17

处罚机关:南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