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处罚强制

宛水罚决字〔2024〕第12号南阳华丰实业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来源: 时间:2024-09-10 访问量:

行政处罚文号:宛水罚决字〔2024〕第12号

行政处罚文书名称:南阳华丰实业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处人民币捌万元的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阳华丰实业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代码或身份证号:91411300614646201M

处罚名称:南阳华丰实业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案

处罚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事实:张衡西路南阳华丰实业公司院内有一眼自备井向4家租赁户供水,经查,未取得取水许可手续,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程序:(一)受理登记 (二)初步调查取证 (三)立案 (四)详细调查取证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六)案件合议与集体讨论 (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与权利告知 (八)陈述与听证 (九)下达处罚决定 (十)执行 (十一)强制执行 (十二)结案与归档

行政处罚日期:2024/8/26

有效期自:2025/2/26

有效期至:2027/8/26

处罚机关:南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