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水服务型执法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 时间:2025-01-02
《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水服务型执法工作的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该通知旨在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积极在全市水利行业推行服务型执法、柔性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局机关执法科(室)和受局委托执法单位在办理水事案件时正确履行职责。
涉水服务型执法工作中,对于群众来访、举报等情况如何受理登记?
执法单位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来访、举报或在水行政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水事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交办或移交的执法事项时,经初步判断,若不属于水利执法职权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并当场答复举报人;属于水利执法职权管辖范围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记录登记,并填写《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不能当场作出判断的,应暂时予以接收,经研究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回复举报人。水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需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对私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应予以责任追究。
受理案件后,初步事实调查有哪些要求?
案件承办单位应指派 2 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案件调查人员,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收集证据,完成初步事实调查。需要被调查单位配合的,应填写《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相关单位。此阶段要严格落实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对相关影音材料归档保存。在初步调查核实阶段,要贯彻服务型执法柔性执法实施意见,采取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加强教育引导及普法宣传。对于违法事实轻微且无实质影响的行为,结合 “两轻一免” 清单及有关规定,可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
怎样进行立案操作?
对于通过初步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填写《水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写明案件来源、发案地点和时间、基本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现有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依据和承办人的初步意见等内容。《水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承办单位审核后,由局分管执法的领导审批,批准时间即为案件立案时间。
立案后的详细调查取证工作如何开展?
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全面分析案情,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查方案,从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裁量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全面开展详细调查,如通过官网系统或网络搜索途径检索当事人基本情况;若当事人为在本单位登记的信息,查询并复印其档案材料;需向外单位发函核实当事人有关情况的,承办人拟制函调材料并办理;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核实所述基本情况;联系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向当事人工作单位直接调查取证;向相关参与单位调查取证,提取辅证等。案件承办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详细调查取证并制作相关文书。涉及跨地区活动的案件,按程序请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辖主体。此阶段要书面记录当事人情况、证人情况等重点内容,同时音像记录执法现场环境、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言行举止等重点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案件承办人在详细调查取证终结后 3 个工作日内,根据违法事实,依法做出责令停止、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等行政处理决定,制作签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相对人。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应有具体可行的内容及明确的整改时限。对于不能立即改正的案件,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时限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次日起算,一般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对于整改内容较复杂的案件,最长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具体时限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于案件情况特殊确需超出上述时限的,应说明具体情况,报请局机关主管领导决定。在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时限到达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核查,制作整改后的现场勘验笔录,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并送达。在《整改复查意见书》送达后,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初步意见。
案件合议与集体讨论是怎样的流程?
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初步意见,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组成不少于 5 人的案件合议小组,对案件进行合议,并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当案情较为复杂时,案件承办单位可视情,将合议需求报局机关政法部门协调相关业务监管科(室)及法律顾问参加合议。当合议结果与案件主办人意见有分歧时,案件应作为情节复杂的疑难案件,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合议应形成相关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对于重大(复杂)处罚案件和不予处罚案件,应由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决定,形成《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合议与集体讨论根据案件调查材料会作出不同处理,如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未满 14 周岁等情形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主体不正确的,拟撤销立案;经调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的,承办人起草调查情况报告,提出工作建议,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给有权管辖部门并答复举报人,承办人进行销案处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的,拟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与权利告知有什么要求?
案件承办人员应在合议与集体讨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不予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执法对象必须告知其有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