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宛水许准〔2026〕7号
文书名称:南阳市水利局关于南阳市京宛大桥建设工程水影响评价报告行政许可的决定
内容:同意报告编制内容
依剧:《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条件: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计〔2017〕22号),符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具备的条件,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情况。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计〔2017〕22号),符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具备的条件,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情况。
流程: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审批通过。
类别:普通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代码:114113000059987380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毅辉
名称:南阳市水利局关于南阳市京宛大桥建设工程水影响评价报告行政许可的决定
决定日期:2026/2/14
有效期自:2026/2/14
有效期至:2026/2/13
公示机关:南阳市水利局